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一年,为更好地留存宜春记忆,进一步挖掘我市散存于社会和民间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档案馆馆藏,充分发挥档案馆在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文化存储、文化传播、文化积淀、文化教育等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本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散落在社会和个人手中,反映宜春各个历史时期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百姓日常生活变化以及风土人情、民俗等方面实物、文字、影像等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各部门汇编的有关资料
1、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编印的各种政策、法规、条例等有关汇编资料;
2、市志、专业志、乡镇史、特产史以及自行编辑发行的报刊、杂志、年鉴、画册、简介等;
3、反映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事件的照片、录音、录像带、实物等;
4、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外国领导人视察宜春的照片、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二)宜春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1、反映宜春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音乐、舞蹈、戏曲、绘画等有关作品或手稿、图像等;
2、反映宜春名胜古迹的档案资料,如新旧城市、集镇变迁和古建筑、古陵墓、古遗址、河流、寺庙、游览胜地等文字资料、图表、照片等;
3、宜春地区历史上发生过的社会变革、疆域变迁、重大事件、自然灾害等史料;
4、宜春籍及在宜春工作的社会各界名人的政绩、生平传记、专著、手稿、题词、书信及各种证书、照片、典章、法规、官民文契、珍本古籍、民俗民情、家族牒谱等;
5、反映宜春名优特产、名牌产品、科研成果的档案资料、照片等;
6、反映宜春地方历史的地图、图表、图书、铭文、传单、文稿、小报、画报、邮品、书信、墓志、碑拓、雕塑、徽章、印章、旗帜、袖标、徽号、钱币、股票、税票、债务、田契、抵押契、卖身契、当票、布票、油票、纪念牌匾、纪念杯、锦旗、录音、照片、粮票等实物和复印件;
7、其他散存在民间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和保存价值的珍贵实物等。
二、征集原则
(一)实物档案的征集接收,按照《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实施。
(二)凡符合征集要求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捐赠或寄存(免费)等多种形式由市档案馆收藏并出具相关手续。
三、征集时间
长期
四、征集方式
(一)捐赠。对于主动捐赠档案资料的个人及其家属,本馆除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荣誉证书外,视档案数量的多寡及珍贵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捐赠的档案资料,若个人研究需要利用,本馆可以无偿提供一套复印件。
(二)寄存。如个人保存确有困难,本人及家属愿意,本馆可提供免费寄存服务,寄存期间,本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五、要求
(一)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维护档案捐赠、寄存人的合法权益,并无偿提供利用。
(二)市档案馆根据各单位、个人捐赠、移交、寄存的各种实物档案建立名人档案专库,单独设立全宗;将认真登记、分类妥善保管、积极开展提供利用和陈列展览等工作。
在此,诚挚欢迎您以及您周围的人们,踊跃提供线索,积极捐献。
征集热线:0795—3222713 13707050303(范妍妍)
移交地点:宜春市档案馆征集编研科(宜春市袁州区府北路19号)
特此公告
宜春市档案馆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