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该项目是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其中革命历史档案整理、编目、数字化扫描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万元,革命历史档案仿真复制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万元,超过本限额的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三、项目实施周期和地点
实施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2月,供应商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并通过采购方组织的项目验收。
实施地点:由采购方指定项目实施地点。
四、项目内容
项目一:对采购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目及数字化扫描,形成档案数字化成果不少于3万画幅。
项目二:对采购方选定的资料进行仿真复制,并对仿真复制件进行整理、编目,形成档案仿真复制件数量不少于112件。
五、采购方式
1.项目一、项目二均采用比价方式;
2.供应商可任选一个项目进行竞价,亦可对两个项目进行竞价;
3.满足需求且单价最低的供应商为选用供应商。
六、项目总体需求
1.供应商需有档案数字化、档案仿真复制项目经验,数字化、仿真复制设备齐全,并且要有一定规模且稳定的工作团队,有较高执行效率,能按采购方时限完成任务;
2.供应商需按采购方要求完成革命历史档案整理、编目及数字化扫描或仿真复制任务。
七、项目具体要求及总体安排
(一)服务质量要求及标准
1.整理、编目及数字化扫描项目
(1)严格按照《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DA/T17.2-1995)、《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采集操作办法》、《档案著录规则》(DA/T 18-2022)、《归档文件整理规章》(DA/T22-2015)、《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等有关要求进行整理、编目和数字化扫描;
(2)档案材料分类、编码准确,目录与档案原件一一对应。数字化扫描图像能准确反映档案原件的原始面貌,图像清晰,亮度适中,字迹清晰,分辨率不小于300dpi,图像偏斜每行首位不超过1°,无黑屏,无错页;
(3)承诺提供质保期(质保期5年)内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服务,定期回访,解决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若承诺更长时间质保期的供应商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数字化成果经质检合格后,供应商承诺提供移交优质3.5寸或2.5寸移动硬盘作为存储介质共3套移交于档案馆,以上存储介质由供应商提供。每套存储介质都须包括一套源版数字副本(JPG或JPEG格式)、一套以源版数字副本为基础转换的双层PDF格式数字副本。数字化目录数据以EXCEL形成的格式移交,数量以实际数量计算,统计结果应与出入库档案数量保持一致;
(5)需提供加工现场所需监控设备,做到监控无死角,监控录像存储硬盘与数字化成果存储硬盘同时移交,且承诺监控录像可以随时打开查看;(监控设备为必需提供项,不提供视为无效标)
(6)需提供数字化加工系统软件具有双机校对、目录检索、图像自动处理、目录数据和图像质检、流程日志管理及导出、分类统计、加工流程自定义、同批数据多次不重复抽检、对特定著录项(档号、成文时间、人物、题名、非空项等)自动质检等功能的证明;
(7)需提供项目总体技术方案,方案里需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手机、物品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流程管控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有项目进度控制措施、差错率防范措施、消防应急预案、人员流动预案及项目其他预案;
(8)需提供档案实体安全保护及保密相关可行性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B.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C.流动员工档案资料保存完整,D.提供项目团队人员无犯罪记录,E.用于本项目的设备均为国产产品,F.承诺在项目完成后将数字化加工系统软件服务器存储硬盘移交于档案馆。
2.仿真复制项目
(1)档案仿真复制需按照《档案仿真复制工作规范》(DA/T 90—2022)进行规范;
(2)按照《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DA/T17.2-1995)、《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采集操作办法》、《档案著录规则》(DA/T 18-2022)、《归档文件整理规章》(DA/T22-2015)等有关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3)在使用原件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损坏档案原件,仿真复制件应保持档案原貌,其内容、尺寸、形制与档案原件相似;
(4)图像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高精度仿真复制扫描分辨率不低于600dpi。
(5)配备达到仿真复制要求的设备和耗材。
(6)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档案仿真复制工作人员,包括熟悉档案业务并具有较高组织协调能力的管理人员;具备计算机知识、相关软硬件操作能力、一定美学知识、美术摄影基础以及档案修复、保护专业素养的技术人员。
(7)制作要求
a.尺寸:根据档案原件尺寸裁切制作档案仿真复制件,或按要求等比例缩放并标注。
b.外观:根据档案原件外形及折痕、残破、断裂、打孔等特征,对仿真复制件外形进行处理,确保与原件具有较高相似度。
c.装裱及装帧:根据档案原件的装裱、装帧方式,选择合适的形式、风格及工艺对仿真复制件进行处理。
d.标识:根据档案仿真复制件的利用要求,加盖复制件印章或添加复制件标识。
3.档案管理要求
(1)严格按照宜春市档案馆档案数字化扫描、仿真复制工作相关要求和工作计划,对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仿真复制,同时明确档案交接周期和交接量,设专人在工作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技术指导,确保档案实体安全。调、还卷全程设双人负责,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并填写《档案交接登记表》。
(2)严格遵守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档案在数字化扫描、仿真复制过程中不损毁、不丢失、不乱序。使用档案前,必须逐卷逐件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实,查看有无漏号、重号、错号等现象,在使用过程中建立完整、规范的记录。完工验收时提交工作日志、质量自检表、验收记录等资料。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档案数字化扫描、仿真复制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并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整洁。不得遗失、损毁档案,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项目供应商与项目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管理,所有进入工作场地人员实行挂牌制度,杜绝失泄密事故发生。
4.其它要求
项目所有耗材均由供应商负责提供,所用数字化扫描、仿真复制耗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总体安排
2025年11月底前采购方将档案交供应商进行整理、编目及数字化扫描、仿真复制,2026年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采购方组织的项目验收。
八、供应商资格
1.有档案数字化扫描、仿真复制经验,承担过档案数字化扫描、档案仿真复制项目;数字化成果质量能达到《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 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DA/T17.2-1995)、《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采集操作办法》《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档案著录规则》(DA/T 18-2022)等要求,仿真复制质量能达到《档案仿真复制工作规范》(DA/T 90—2022)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够承担工作任务。
2.报价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近5年内未发生过档案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无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档案、档案复印件、国家秘密载体等负面行为记录。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同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9.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0.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是被执行人或者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1.需具备资质证书:
(1)所使用的数字化加工系统软件是网络版并具有数字化软件著作权证书;
(2)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类)。
九、报名时间
2025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以收件日期为准)。
十、报价文件内容和提交方式
(一)报价文件内容
1.项目一:
(1)报价单;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联系电话;
(4)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
(5)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函;
(6)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人员手机、物品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流程管控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有项目进度控制措施、差错率防范措施、消防应急预案、人员流动预案及项目其他预案等内容)
(7)团队人员配置情况;
(8)成果图片及业绩材料。
2.项目二:
(1)报价单;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联系电话;
(4)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
(5)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函;
(6)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仿真复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费用核算、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技术指标、验收依据、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7)团队人员配置情况;
(8)成果图片及业绩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二)提交方式
通过快递或上门交件方式,将方案及报价文件密封后加盖单位骑缝章提交至宜春市府北路19号宜春市档案馆(收件人罗女士,联系电话0795-3222713),未作密封盖章处理和逾期送达的文件将视为无效。逾期未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经比价筛选后,宜春市档案馆将通知中标供应商。未中标供应商的材料恕不退回。
(三)中标
1.招标人、投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正式的项目服务合同。投标人逾期签订或者不予签订正式合同的,宜春市档案馆有权按照其中标项目金额的10%追究该投标人的责任,并要求该投标人赔偿其他损失。
2.成交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者分包。
3.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情况为理由而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十一、联系人员
咨询联系人:罗女士 0795-3222713
刘先生 13766428026
宜春市档案馆
2025年10月9日
(来源:征集编研科)
(编辑:刘成;校对:段咪咪;编审:杨春;监制:张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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