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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档案馆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5-21 15:2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三公”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正常运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宜春市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本馆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遵循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本馆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预决算管理、审批管理、资金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务卡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部门预算是指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本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由秘书科负责及时分解,落实到位。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经费支出按照“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原则,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做到财务收支平衡。

第八条 对预算中未作安排的支出项目,由涉项科室提出书面追加预算,详细说明追加事项、理由及分析报告,秘书科负责对追加预算进行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第九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秘书科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和绩效评价,切实把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财务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和“大额开支、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的原则。

(一)下列事项须经馆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向市财政局报出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2.银行账户的开设;

3.单位资产的处置;

4.福利费、工会经费;

5.其它需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的事项。

(二)人员经费由秘书科按照人事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一支笔”签批制。分管财务的馆领导负责本馆机关各项支出的签批。重大财务事项一律由馆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所有经费支出根据预算和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批,日常财务工作由秘书科办理。

第十二条 财务签批实行一事一批,对同一事项连续发生的支出,一般按合计金额报批。

第十三条 规范财务报账程序。

馆机关经费报账程序为:经办人在报账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或事由→证明人→秘书科合规性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秘书科报销。

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下报秘书科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的,事先须经得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以上的,事先须经得主要领导同意;一次性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本馆班子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原始报销凭证应真实、合法,所有发票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为他人办理款项的收付。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支业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可以支付现金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200元的,都必须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特殊公务支出除外);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办理各项业务支出。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准在本馆财务借款,干部职工因公到市外出差或紧急公务需借款的,须经分管财务的馆领导批准。借款应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结算还清。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条 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为保障本馆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付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本馆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本馆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各项支出由秘书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科室合理做好年度支出计划的安排;秘书科合理调度资金,确保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公费。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正规发票及购物明细清单等附件。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如实填写差旅审批单,科长及以上报馆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出差结束后予以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费用时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和会议费的发票,由秘书科审核结算,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宜春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秘书科负责组织本馆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项。

第三十条 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在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备案。本馆单一超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应同时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进行备案,具体由科技信息科和秘书科共同负责。政府采购备案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 明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使用人,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秘书科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及总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效能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经批准购买的物品属固定资产的,由秘书科登记并列入新增固定资产。各科室使用的财产由其自行保管并登记造册,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使用人。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公共财产由秘书科保管,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对。

第九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六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后,注意索取和保管好发票、银联小票、购物小票或清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遗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一切结算票据由秘书科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不得出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馆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编号登记、统计、查阅利用、销毁等工作由秘书科严格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科室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的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在做好自身财务监督的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单位财务的预决算数据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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